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主要从入口代缴、出口提标、贫困人员适度优先3个方面着力。第一,从入口上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一是由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建档立卡未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这一条主要是针对贫困人员缴费能力弱的实际,从“入口”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截至2019年底,各地政府为上述三类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1.24亿元。二是阶段性免除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2020年底前,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可以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通过实施代缴和免缴,将上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能有效扶贫和防贫。第二,从出口上提高保障标准。2019年1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一是增设高龄倾斜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参保群体加发5-10元的基础养老金;二是设定缴费年限养老金,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三是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通过逐步提高养老金整体水平,有效防止因年老陷入贫困。第三,从对象上体现优先原则。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这条主要针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考虑到他们是困难群体,在享受相关待遇时给予适当优惠,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更多收入来源,增强扶贫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