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民老函〔2022〕55号
辽宁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推进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和《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精神,制定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进养老机构安全规范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最大限度杜绝火灾、疫情感染、非法集资、欺老虐老、安全事故、负面舆情等。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照国家和省《养老机构检查事项清单》,梳理相关部门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制定抽查事项清单,确定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要覆盖建筑、特种设备、服务安全和质量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其中,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要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检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依托“金民工程”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专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第三方科研检测机构参与。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对接。
(三)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按照行政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求,依据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和执法文书样式,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同时对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规定,要细化检查标准和整改要求,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
(四)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1月底前,各级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其中,省级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市级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县级每年抽查比例为50%。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各级根据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六)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2年8月30日前)。各市民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监管需要增加相关的职能部门,制定本级抽查事项清单,于2022年8月30日前报省民政厅。已出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办法。
(二)试点推进(2022年12月31日前)。选择确定沈阳、鞍山市为省试点单位,在清单制定、抽查计划和工作细则制定、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依法处置等方面做出表率。各市民政局至少选择一个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2022年底前试点单位要在辖区内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三)全面推开(2023年12月31日前)。省和各地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形成推进工作的体制机制,全面推开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2023年底前,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完成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的工作目标,形成协调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四)巩固提高(2025年12月31日前)。省、市、县(市、区)三级常态化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养老机构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流程整合,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和协同观念,健全协调机制。以开展跨部门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更好保障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信息共享。加强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相关监管信息的对接,汇集监管数据,做好监管对象、监管行为、监管结果等相关数据的互相推送,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应用。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和风险研判。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要求,主动向社会展示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成果,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养老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强化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民政厅将联合同级各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评价,必要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2.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1
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3 |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符合有关规定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表》 |
4 |
医疗卫生服务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有关规定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5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辽宁省消防条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
6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24小时值班制度及落实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7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8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9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从事餐饮、老年护理、医疗、康复、消防、特种设备管护等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10 |
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监督检查 | 观察、了解养老机构有无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11 |
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施及妥善保管监控记录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附件2
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运营资质监督检查 | 持有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
2 |
备案事项监督检查 | 备案执行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3 |
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机构与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服务协议落实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4 |
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公示收费标准和依据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5 |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 规章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的公开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6 |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 | 入院评估制度制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护理人员薪酬制度制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相关规章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相关规章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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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相关规章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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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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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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