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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即时比分现将《辽宁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8月25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辽宁即时比分。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605室
??邮政编码:110032
??电子邮箱:lfsc.ssft@yaoyejob.com
??辽宁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即时比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省政府规章的备案,按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街道办事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
??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国务院、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政府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依照本规定报送备案的规章,径送省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本级或上一级备案审查机构。
??第八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第九条?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一)备案报告;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备案说明;
??(四)制定依据对照表;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按要求报送电子文本。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字号、施行日期以及公布形式。
??备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第十条?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备案审查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主动审查一般应当在审查程序启动后3个月内完成;情况疑难复杂的,为保证审查质量,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备案审查机构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
??(二)是否超越权限;
??(三)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上位文件的规定;
??(四)规定是否适当,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
??(五)规章、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六)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有关的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的机关应当在15日内回复;认为需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机构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五条?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省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建议制定机关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省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上一级或者本级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建议制定机关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上一级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本级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本级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七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或者本级备案审查机构。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依法有备案审查权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能够提供需要审查的文件或者其复印件的,应当提供。书面审查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三)申请审查的事项以及理由;
??(四)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查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备案审查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60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经备案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所需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限;对不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备案审查机构已经作出回复的同一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重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备案审查机构不再审理。
??第二十条?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章目录报上一级备案审查机构。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全部文件目录报上一级或者本级备案审查机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通过备案、公民提请审查以外其他途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进行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县级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报送市备案审查机构。市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汇总报送省备案审查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年度统计的样式,由省备案审查机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格式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发文目录报送备查的;
??(三)在备案审查机构检查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时,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对上一级或者本级备案审查机构的处理意见、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将其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列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对只备不审或者审查出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通过培训、案例指导等方式,推动全省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即时比分发布的《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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